公部門使用生成式 AI 應揭露、不得洩密,行政院頒布十點指引

作者 | 發布日期 2023 年 08 月 31 日 15:36 | 分類 AI 人工智慧 , 科技政策 , 資訊安全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
公部門使用生成式 AI 應揭露、不得洩密,行政院頒布十點指引


ChatGPT 等生成式 AI 崛起,可望協助政府機關處理業務或提供服務時提升效率,公部門在使用生成式 AI 的同時,也該保有專業性和機密性。因此國科會研擬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由行政院通過、正式頒布。

行政院頒布的參考指引指出,公部門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資保護、著作權等規定,且應適當揭露。此外,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有關公務機密、個人資訊或未經部門同意公開的資訊,機密文件須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以生成式 AI 完成。還有公部門不可完全相信生成式 AI 產出的資訊,甚至當做唯一參考依據。

國科會這次研擬的參考指引,除了參考各國政府做法,與 AI 技術、法制等專家學者和 12 個相關部會討論以外,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民眾意見,才提出參考指引的草案。參考指引正式通過,也有助於未來建立 AI 相關法律。

不過 AI 發展瞬息萬變,AI 法制規範須與時俱進。行政院長陳建仁指示國科會持續觀察國際發展趨勢,滾動修正參考指引,也要求數位部帶頭建立相關規範和教育訓練機制。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

  1. 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2. 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3. 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 AI。
    前項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4. 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 AI 模型,須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方得依機密等級分級使用。
  5. 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6. 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7. 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 AI 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 AI 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8. 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各該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9. 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 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
  10.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

(首圖來源:Venation, CC BY-SA 3.0, via 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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